扬教〔2015〕45号
2015年扬中市教师流动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65号)、中共扬中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苏南教育现代化县级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扬发〔201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流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整合我市教育人才资源,建立和完善相对稳定、流动有序的教师交流制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在全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总体目标
合理配置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促进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推动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的相互交流,从形式、规模和效益上完善教师交流工作,建立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专任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15%、骨干教师按照不低于骨干教师15%的比例进行交流,积极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持学前教育领先发展。
流动形式
一、高中教师流动 (一)教师分流 将省扬高中、市二中部分超编学科专任教师按指标数相同学段或跨学段分流至其他学校任教。 1.分流对象:列入分流范围的是省扬高中、市二中除校级领导之外的在教学岗位上的专任教师。 2.分流指标数:省扬高中5人、市二中24人 3.分流对象的基本条件:原则上男196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女197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4.分流对象的确定 (1)在组织人事科指导下,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指标数,推荐分流对象并上报局组织人事科。 (2)列入分流的教师,如遇怀孕、产假经本人申请,市人民医院证明,可暂缓分流。 5.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教师流动工作要求,制定好教师分流工作方案。 (2)确定名单。对照方案,根据学科教学以及教师队伍现状,确定分流教师建议名单。 (3)校内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分流教师建议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 (4)组织审批。各校于7月20日前填写《2015年中学教师分流审核表》(见附件1),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5)分流对象确定以后,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教师本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否则年度考核降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二)拔尖人才支教 省扬高中选派一定数量的在本校连续工作时间较长、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事业心强、思想觉悟高的拔尖人才到市二中支教,支教期限为1年,支教期间,其人事关系转至市二中。 (1)支教指标数:3—4人 (2)支教对象的基本条件:特级教师、镇江市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获得者,年龄不限。 (3)支教对象的确定: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指标数,推荐支教对象并上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二、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流动 (一)城区学校岗位竞聘交流 1.应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97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三年以上(西来桥学校两年以上)农村同学段学校工作经历。 2.竞聘学校岗位数量(见附件2) 3.考核录用办法 (1)采用电脑派位和面试方式进行考核。经审核,凡符合基本条件的首先进行电脑派位,按1:3的比例随机产生初选人员名单进入面试,如单个学科应聘人数不达竞聘比例,则取消或核减该学科竞聘计划。 (2)面试主要以模拟教学(评委当学生,但评委不与讲课者互动)形式进行,采用百分考核制。考核结束,依据竞聘岗位和考核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应聘人员依次自主选择聘用单位。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学校的教师填写《城区学校岗位竞聘应聘申请表》(见附件3),经所在学校同意后于7月15日前由单位统一报组织人事科,一经录用,由市教育局正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个人承诺交流 凡分配在城区学校(园),连续工作满三年的,依据有关承诺书,由市教育局根据学科师资配备情况,优先安排至相对缺编农村学校任教。 请各校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填写《2015年教师交流申请表》(见附件3),于7月15日前,报组织人事科。 (三)个人申请交流 1.城区学校教师,本人自愿申请至农村学校任教的,由教师个人向学校提交调动申请,市教育局统筹交流至农村学校。 2.农村学校教师校际间交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扬教〔2011〕28号)的要求,农村学校校际间可根据各自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交流对象,经教师本人申请,报组织人事科审核同意后,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请各校(园)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填写《2015年教师交流申请表》(见附件4),于7月15日前,报组织人事科。 (四)城乡学校合作交流 将全市学校按不少于市教育局下达的专任教师和骨干教师应交流数,组织结对合作交流。 1.交流对象 列入交流范围的是除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之外的专任教师和拔尖人才(中层干部是指2015年暑期竞争上岗的在职在岗中层干部;拔尖人才是指获得扬中市级以上专业称号的教师;专任教师是指按照教师职称核定工资,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交流对象的基本条件 197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交流期限:3年(2015—2018学年度) 4.交流对象的确定: (1)原则上,在本校(园)工作时间(城区教师按照在城区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教师先交流; (2)符合交流的教师,如遇怀孕、产假、家庭等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证实,可通过个人自行协商或学校(园)协调,由本学科其他教师先交流,本人则顺延至下学年; (3)符合交流的教师,对学校(园)特色发展起主要作用的,经学校(园)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暂缓交流; 5.实施步骤 (1)分类梳理。各校根据学科分类整理专任教师情况,并将符合交流基本条件的教师按照进本校(原乡镇存在隶属关系的视为同一所学校)工作时间(城区学校按照在城区连续工作时间)从长到短,同等时间再按照年龄从大到小逐个排序,按指标数(见附件5)的1.2倍确定交流人员名单,填报《专任教师情况梳理表》(见附件6),7月20日前交组织人事科。 (2)结对合作。依据流动人数和学科匹配情况,在原城乡学校结对合作范围内交流(7月25前)。 (3)统筹安排。如城乡结对学校范围内流动人数、任教学科等不平衡时,由局组织人事科统筹安排(7月30日前)。 (4)组织审批。各校填写《2014年学校结对合作交流汇总表》(见附件7),报局组织人事科审批(8月5日前)。 (五)超编学校部分超编学科教师交流 将新坝中学、市一中部分超编学科专任教师按指标数交流至其他缺编空岗学校任教。 1.分流对象:列入交流范围的是新坝中学、市一中除校级领导之外的在教学岗位上的专任教师。 2.交流指标数:(见附件8) 3.交流对象的基本条件:交流至体育运动学校任教的教师必须具备用流利的普通话交流能力。 4.交流对象的确定:在组织人事科指导下,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指标数,推荐交流对象并上报局组织人事科。 5.实施步骤:各校于8月5日前填写《2015年中学教师分流审核表》(见附件1),报局组织人事科,交流对象确定以后,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教师本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否则年度考核降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校各单位要站在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和建设教育现代化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教师合理流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文件,消除思想顾虑,尤其要做好流动教师的思想工作,确保平稳实施。要通过教师流动,激发教师敬业爱岗、尽责适岗、奋发向上的热情,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工作氛围。 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各校各单位要根据教师流动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考虑,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做到程序规范,有章可循。在具体确定流动人选时,遵循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结合、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合理安排流动人员。 三、明确职责,健全考核。局职能科室要加强流动教师的管理,定期了解、检查流动教师的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各校各单位要关心交流教师,力所能及地解决好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促使其迅速适应岗位变动,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做好流动教师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定期与派出单位沟通交流教师的情况。
附件: 1.2015年中学教师分流审核表 2.2015年城区学校需求岗位数 3.2015年城区学校岗位竞聘应聘申请表 4.2015年教师流动申请表 5.2015年度学校结对合作教师交流名额分配表 6.专任教师情况梳理表 7.2015年合作交流教师汇总表 8.新坝中学、市一中教师分流名额分配表
扬中市教育局 2015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