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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1月13日起,我市正式实施“电子警察违法记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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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2:1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4日,镇江交警向社会发布“将于明年实施电子警察记分措施”的消息。为保障这项管理措施顺利有序执行到位,镇江交警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对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流程、采集质量、设施维护、执法告知、申诉接待、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周密的准备工作。近日,镇江交警制定《实施方案》,正式确定实施这项管理措施的具体细节。
     2017年1月13日是春运的第一天,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以此为起点,在我市全面推进非现场执法记分制度。

    方案规定,从2017年1月13日起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应记分的一律实行记分措施。在此之前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仍按原处理规定,只罚款、不记分。

车主、驾驶人处理“电子警察违法”需要注意什么?
“电子警察记分措施”实施后,处理“电子警察交通违法”应当由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接受处罚,不能确定违法驾驶人的,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时,当事人应当带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三证,由被记分人本人到场,到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罚,不得代办。民警经过核对确认、处理告知等程序后,对当事人依法处罚记分,处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驾驶人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前,驾驶证已经记满12分,不予处理。
驾驶人在接受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后,累积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会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驾驶人需在15日内到车管所报名参加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涉及驾驶证降级的,还需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针对可能出现的买分卖分和“黄牛”现象,公安机关将会采取多种手段,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进行监控,对有证据证明有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涉及到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驾驶人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申诉申辩,交警部门还采取了“首问负责”和“申辩前移”措施,也就是将当事人申诉申辩环节前移到处理窗口。当事人对违法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辩的,窗口民警会当场受理并进行解释,当场不能处理的,由受理申辩复核的民警负责内部流转到交警相关部门,经过核查后在规定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情况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证被记分将产生的后果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参加学习后,车管部门安排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参加学习后,应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应当参加审验,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6、降级对照表: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

注:降级前包含的其他准驾车型,降级后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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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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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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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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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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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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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21: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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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22: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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