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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交通港口行政部门的港口货物港务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全省各级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
二、请各级价格、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并做好财政票据核销等相关后续工作。
三、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下发的《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43号)、《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1〕100号)、《关于正式核定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194号)等文件停止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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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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