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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调解终于化解职工意外身亡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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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08: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位职工在回宿舍休息时突发意外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属工伤,并要求单位给付巨额赔偿,但单位却表示死者身亡是非工作时间,不算工伤,只能给一些抚慰金,双方分歧巨大,矛盾不断升级。日前,记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当地司法调解人员及时介入,经过多轮次“背对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

今年9月,丹徒区高桥镇某企业发生一起职工突发疾病意外身亡的不幸事件。当天中午,48岁的刘某回到厂区内自己的宿舍休息,突然昏倒在地不省人事,其他同事发现后,立即将刘某抬上车,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因病情较重,刘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刘某家属闻讯后情绪十分激动,认为企业相关人员抢救不及时,造成刘某身亡,应负相关责任,聚集20多人来到企业,在厂区里摆起灵堂,并阻挠企业的正常生产。高桥镇人民调解调委会获悉后,派多名调解员赶到企业调查了解,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

经了解,刘某是厂里聘用的技术骨干,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已经多年,由于是外地人,平时吃住都在企业内,企业还为他提供了专门的办公室及宿舍,同时在宿舍内也配套了一个小办公房方便其工作。

双方矛盾的焦点其实就在于此。企业负责人认为刘某死亡地点是在宿舍,且是中午休息时间,这个时间职工们一般都会午睡,因此死亡不能算工伤。然而家属表示,企业给刘某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压力较大,刘某每天都要加班,中午一般不休息,且宿舍旁还专门配套了小办公室,因此刘某是在工作状态下突发疾病身亡的,要求企业必须给刘某认定为工伤。

在赔偿金额上,双方更有巨大的分歧。家属认为刘某是企业技术骨干,还能工作10多年,仅工资收入就有100多万元,加之其他赔偿费用,要求企业给予200多万元赔偿款。然而企业表示,刘某不属于工伤,是身体原因意外身亡,从人道主义考虑,只同意给予几万元抚慰金。

面对双方巨大分歧,高桥镇人民调解调委会主任兼司法所长陈让琳针对纠纷争议焦点,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个别做思想工作。因死者家属怀疑死者的死亡原因,调解员提出了申请法医尸检的建议。但家属坚决不同意尸体解剖,并坚持其赔偿要求。调解员又进一步向刘某家属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表示在即使将刘某死亡时间算作工作状态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赔偿费也只有数十万元。调解员入情入理的讲法改变了家属的态度。然而,当调解员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调解建议时,企业负责人表示无法接受,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由于刘某家属都是外地人,企业的表态使他们认为这是企业有意在拖时间,于是坚决不同意诉讼打官司,并进而阻止企业正常生产。与此同时,企业负责人也不让步,干脆让企业停工放假,此后避而不见。

在双方矛盾再一次激化的情况下,司法调解人员没有泄气,联系劳动、律师等专业人士积极介入,从多个方面向双方开展调解,经过多轮次的耐心调解后,死者家属及企业负责人最终换位思考、正确面对,双方终于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双方认定的赔偿金额也一步步缩小。最后,在企业一次性给予家属22万元赔偿款,并另行支付10万元工资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金山网讯 王喜萍 沈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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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21: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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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9: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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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0 20: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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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2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只是本着“看贴回贴,繁荣网络、利人利己”的原则,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作出贡献,顺便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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