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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印发
扬中市2015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现就我市2015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
1.幼儿入园年龄:大班五周岁,中班四周岁,小班三周岁,其中小班幼儿需在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
2.托儿所(班)的招生年龄: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2年9月1日~2013年2月28日出生)。
各幼儿园均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0—3岁早期教育指导活动,使0—3岁亲子早教活动受教率达到90%左右。
3.适龄幼儿实行免试入园。任何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也不得将幼儿是否参加亲子园(亲子班)与幼儿园招生挂钩。
二、招生规模
幼儿园招生规模要与办园条件相适应,保障各类幼儿教育活动正常开展。要严格控制班额,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增加,但每班班额不得超过5人,确保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面积和绿化面积符合相关要求。
三、招生办法
1.发布招生公告。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及规模于报名前一周张贴招生通告。各幼儿园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并将幼儿园的类别、招生范围、各年龄段的招收名额、报名与入园办法、收费标准、办园情况等事项如实向社会宣传公示。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2.报名时间。7月中下旬为全市各幼儿园调查摸底登记时间,8月下旬为幼儿入园注册报名阶段,并填写《2015年扬中市幼儿入园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3.报名材料。具有本市户籍的幼儿,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幼儿出生证、预防接种卡、入园体检健康卡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的幼儿园报名。
父母持有本市居住证或其它相关证件的幼儿,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就业证明、户口簿、幼儿出生证、预防接种卡和入园体检健康卡等相关证件,向所在地幼儿园申请入园,由各地和相关幼儿园视情安排。
4.建立学籍档案。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根据省、市学前教育信息系统相关要求,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和调控幼儿学籍变更,确保不漏一生。
四、收费要求
各类幼儿园要坚持规范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幼儿园类别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农村幼儿园执行《扬中市农村幼儿园在园幼儿免费一年教育实施办法》(扬政办发〔2012〕69号),其小班在园幼儿免一年保教费。
五、对贫困残疾儿童入园的规定
1.努力满足残疾儿童入园需求。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对区域内常住人口的聋童,应告知家长可到镇江市特教中心联系入学;对区域内常住户口的中、重度弱智儿童,应告知家长可到扬中市特教中心联系入学。
2.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扬中市在校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扬财行[2012]90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予以适当补助。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全免保教费。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市儿童享受同等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工作要求
1.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各类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需求。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各幼儿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解释、说明。招生工作中出现矛盾,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
2.坚持就近入园、方便家长和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则,应对可能出现的入园矛盾。各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招收本幼儿园所服务的区域范围内的适龄幼儿入园,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在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各园要做好预案,充分挖掘潜力,在确保本区域内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所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
各幼儿园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园实际出发,制定出具体的招生方案,方案需注明小班可招收的规模与人数、中大班插班的人数,并于7月7日前报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幼儿园招生工作咨询电话:88323315
幼儿园招生工作监督电话:88323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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