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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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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南京市政府正式发布《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年满16周岁,拟在南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免费申领居住证。该办法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办法规定,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此外,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均可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住房方面,如果房主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居住证由区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并且在省内通用。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证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居住地享有接受教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本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居住地享有与居住证持有人同等权利。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本市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据介绍,流动人口在本省未领取居住证,在本市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记者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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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手一抖,沙发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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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01: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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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2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帖子构思新颖,题材独具匠心,段落清晰,情节诡异,跌宕起伏,主线分明,引人入胜,平淡中显示出不凡的文学功底,可谓是字字珠玑,句句经典,是我辈应当学习之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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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4 16: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看完这帖子以后,我没有立即回复,因为我生怕我庸俗不堪的回复会玷污了这网上少有的帖子。但是我还是回复了,因为觉得如果不能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那我死也不会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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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0: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的帖子后,我终于忍不住回帖了,在网络上我并不经常回帖,可是楼主在这个帖子里面的表现之优秀,让我觉得不能错过这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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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2: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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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0: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只是本着“看贴回贴,繁荣网络、利人利己”的原则,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作出贡献,顺便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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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21: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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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3: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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