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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新坝某火锅店与人发生冲突持刀伤人,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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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17:16: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在新坝某火锅店与人发生冲突持刀伤人,被判3年

被告人卞某(男,1982年7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卞某与被害人杨某、孙某、严某在扬中市新坝镇某火锅店门口因琐事发生冲突,卞某与杨某、孙某、严某相互推搡。卞某随后回身至饭店厨房取一把菜刀,将杨某、孙某、严某三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孙某、严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据被告人卞某交代:案发当晚,被告人卞某在火锅店家庭聚餐,从发生口角到轻微肢体冲突后,自己也冲动了,就冲到火锅店的厨房不顾阻拦拿了一把菜刀,后来发生了伤人的事情。“造成严重的后果,非常后悔,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在庭审中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卞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曾因违法被多次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卞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酌定对被告人卞某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卞某因琐事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一时冲动寻找厨房刀伤害三人,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后果,依法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被告人卞某持刀伤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宜对其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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