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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又现“奇葩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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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4: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得前段时间,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成了“网红”。原因是网友晒出的照片显示,数百字的执行裁定书上,出现了7处错误,不仅地名反复出现错误,更有甚者,连被执行人的姓名和性别都被写错。

大多以为这是法官喝醉以后的闹剧。可是法律岂容儿戏?这样的法官已经不能简单的培训提高,更应该从小学重新读起。也许你说这个是基层法院做出的,法官的法律功底有待考量,来,让你看一份高院的“通知书”,开开脑洞,破破底线!坐稳扶好啊,别被现在法官的水平给吓着。
image001.jpg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jpg




上一份判决书,照片被曝光后,有网友讽刺“错误到了令小学生都无法容忍的程度”。这一份“通知书”小编简单粗暴的认为,这个“通知书”可能是在这位法官的电脑模板库里改改,就直接盖章下发了,说不定只看了一个开头。



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背景。一公司有俩股东,妈妈和家里的二儿子,各持有20%80%股份,妈妈因患病,神志不清,二儿子将母亲的20%过到自己名下,大儿子(葛某)不干了,认为二儿子是趁母亲神志不清非法操作。将办理此次工商变更的工商局告到了法庭,希望工商局撤销此次变更,葛某在某省中院递交了起诉状,中院收到葛某起诉状后,以他不是“利害关系人”为由,下达了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葛某收到裁定书后,不服这个裁定。在裁定书规定的时间内,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果一个月后,收到上面的奇葩文书。

弱弱的分析一下,这个文书到底奇葩在哪里!

奇葩一:不服中院裁定,到高院去诉讼,是正规流程,高院回复还找中院起诉,这个明显是踢皮球,连法律的基本规定都没有搞清楚。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正规上诉流程,难道中院的上级不是“高院”吗?

奇葩二:回复的通知文书字头以“访”开头,不符合事实,只有上访类的案件,才能用此词,高院回复类型错了。连当事人的诉求都没有弄明白就敢下达文书,胆量之大,着实让人佩服。

奇葩三:回复的描述错了,当事人不服中院,到高院上诉,属于二审,结果高院回复称再审。高院大法官,您先读读当事人申请行不?没空读,让书记员小姐姐给您念一便也行啊。这样草草交差出文书,难道是着急下班吗?

奇葩四:回复的抬头是“通知”,这是什么鬼?就算我们是法盲,这个通知书是不是显的也太硬伤了。

工作压力固然,但是请认真对待好吧?判决不等于复制粘贴! 法院法官的第一要义是维护公平正义,中国是存在法治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权威性弥足珍贵,不要让法院成为寒心的地方!肆意忽略法律的踢皮球,只会让老百姓失望!

千万不要逼着百姓说出“我不是应该去找法院,而是应该自己做‘法官’吧”,靠私力、暴力解决问题成为人们的第一选择之后,着实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再退一步,我们不谈法律,我们谈工作态度。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要出具文书,难道不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吗?出具的文书所认定的事实难道不应该尽责的核查吗?

法官这样一个维护正义的职业应当受人尊敬,但是请善待人们的尊敬!依法服人,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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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5: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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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5: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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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6: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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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6: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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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6: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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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7: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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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7: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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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7: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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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8: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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