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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心报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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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母亲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长期用药几十年,特别是糖尿病用的是诺和灵30R,每天上午29、晚上27,每周要用一支多诺和灵,一支要69元多,我们到医院一个处方医生只开一支,开多了说是医保中要处罚。这样,我们只好每周医院来回跑,不厌其烦不说,每次诺和灵我们又要多给挂号费,加上又要配高血压、心脏病的药,每月10次用卡又过了。请教,医保中心有这样的规定吗?现有,学习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病人已经很辛苦了,你们是啥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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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地划卡是没有限制的,在苏州我曾经一次性把卡内的钱全部花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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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扬中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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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lz可以到医保中心去登记一下,然后到扬子药店去买诺和灵,这样就不要排队,还可以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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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是死的,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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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问题已知晓,我们将尽快给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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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您咨询的问题解释如下: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门诊、住院均次费用管理制度,目的是限制不必要的大处方,人为抬升医疗费用水平,增加患者负担。这是全国通行的做法。最近广为关注的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对县内住院治疗执行更为严格的住院日费用限额制,即一般住院患者平均每日总费用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00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400元(远低于我市标准)。

    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均次费用是参照镇江市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均次费用,并结合我市实际医疗消费水平确定的。以我市二等甲级医院为例,门诊次均费用为96元,镇江市三等甲级医院(如江滨、康复医院)门诊次均费用仅为80余元。且这是指一个月的处方平均值,而非每次的处方值。不顾病情需要,将每个参保患者每次就诊都限制在次均费用内,是不正确的做法。

    对慢性病患者长期固定服用某种药品,我市有照顾政策。参保患者凭病历、医生诊断证明、医保卡到医保中心综合科办理慢性病患者购药登记手续,在我市医保定点药店一次最多可购3个月的药量,但购药时暂不使用医保卡结算,需现金支付,再凭药店出具的电脑发票及药品清单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到医保中心结算,第四季度及全年未结算的费用于当年12月31日前结清。据我中心了解,诺和灵30R定点药店有售,价格在65元左右。

    如解释不到之处,您可致电88339606、8835958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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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苏劳社医[2008]2号

    第十五条  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处方、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到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险卡、离休干部医疗卡(以下简称“IC卡”)划卡配购处方药;也可持IC卡、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二)参保人员配购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时,必须携带门诊病历,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应当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费用较大的还要记录代配人身份号码备查。
    (三)参保人员因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时,药师应认真查验有关证卡,询问病情,指导用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同类品种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   
    (四)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配方、复核。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详见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418

      医保中心竭诚欢迎网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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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保中心还是要人性话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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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0: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卡的钱买东西还要受限制,要受气,生不起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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