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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制度的通知
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1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完善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方向,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价格相对稳定。通过建立阶梯价格制度,对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实行分档定价,利用价格调节手段引导用户增强节约用气意识。对非基本生活需求,要通过价格政策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实现“多用多负担”的公平目标。
二、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由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气户。以住宅为单位核算居民用户用气量,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准。独立采暖用气统一纳入阶梯价格制度,一户多表的按一个居民户计算。
三、阶梯气量设置
以年度(满12个月)用气量作为核算周期,以家庭人口4人为基础单位,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含)以下;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在30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以上。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用户,可提供与该用气地址对应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气费缴费卡(或缴费凭证)等,前往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服务网点申请核增气量。每户每增加1人,年度各级阶梯气量基数分别增加75立方米。气量核增有效期为2年,过期后重新申请。
四、阶梯气价和计算方式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有关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并结合社会征求意见情况,我市三级阶梯气价按1:1.05:1.37比例安排。用气价格分别为:第一阶梯2.8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3.0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3.90元/立方米。
阶梯总气费按分级累进方式计算,即:在年度核算周期内,用户的用气量在第一阶梯内的部分,执行第一阶梯气价;达到第二阶梯用气量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气价;超过第二阶梯用气量的部分为第三阶梯用气量,执行第三阶梯气价。一个核算周期结束后,气量重新计算。计算公式:居民用气阶梯总气费=第一阶梯用气量×第一阶梯价格+第二阶梯用气量×第二阶梯价格+第三阶梯用气量×第三阶梯价格 。
对IC卡表居民用户,按核算周期内购买气量执行阶梯气价,或按核算周期内实际充值金额折算的充值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五、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政策,其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二阶梯气价平均水平执行,气价为2.95元/立方米。
六、低收入家庭保障措施
对经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每户每月按实际用气量最高减免5立方米气价,价格按2.85元/立方米执行。气价减免采取凭证办理、即征即免的方法。
七、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比例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下游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联动周期一般不低于半年。
联动公式为: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含税)-基期居民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含税)]÷(1-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其中,居民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为不同气源加权价格;供销差率原则上按实确定,上限为5%。
当符合联动机制规定的条件后,由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市价格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价格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供气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为居民的政策咨询和气量核增申请等提供更多便利。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用气量执行。IC卡表用户,自2016年4月1日后首次充值时间起执行。为确保新阶梯气价制度顺利实施,2016年度的阶梯气量核算周期为4月1日至12月31日,1-3月份用气量不计入2016年度用气总量。原扬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扬政价[201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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