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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医疗保险参保及费用报销相关事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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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21: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通过)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参保及费用报销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已在我市以外地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等),不可再参加我市任何社会医疗保险。在我市以外地区未参加任何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方可选择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中的一项参保。
     二、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及镇江联网结算医院就医,符合联网结算的费用均须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结算;到医保中心报销不符合联网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须提供未报销过的原始材料(如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等),且该原始材料将留作存档,不予退还。
    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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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21: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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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2: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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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11: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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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13: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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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03: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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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7: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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