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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亚威化工电涂有限公司遭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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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22: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处罚单位:扬中市亚威化工电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182000005447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173195-8

公司地址: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集中区环太路

法定代表人:黄振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西侧热镀锌生产线(负责人陆纪荣)的酸雾吸收喷淋设施和锌雾吸收喷淋设施均不正常运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5年9月25日,本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良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记录各1份;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良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4、2015年9月25日,本局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责改[2015]22号),于2015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罚告字[2015]第041号),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对照自由裁量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请你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扬中支行

户名:扬中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帐号:33300104000009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1月6日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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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22: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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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5: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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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1: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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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9: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 收益 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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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22: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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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5: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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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1: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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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8: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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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0 23: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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