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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缓的毒枭遭狱友举报“有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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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21: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术语中有一个名字叫“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它没有判处的罪。9日,经过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毒枭漏罪”大案。

    无意间说起“光辉史”,被号友举报

    扬州市看守所羁押着一名因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嫌疑人阿昌,今年5月8号,他见到管教民警后,称有问题要反映。他向民警举报,同监视的“号友”郑某有漏罪。

    说到这个郑某,民警并不陌生,他一直潜藏在广东一带,去年被扬州警方抓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某提起上诉,5月8日,阿昌举报他的时候,郑某的二审判决还没有下来。阿昌举报称,在监室里曾经听郑某“无意间”说,在2013年4月左右放了200多克冰毒在其女友阿雯那里,后阿雯因贩卖该冰毒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抓获。阿雯被抓前,曾打电话要郑某去取一个行李箱,行李箱内有郑某放的200克冰毒,但郑某一直没去拿。

    这一举报线索,引起了扬州市看守所的重视,逐级上报后,该案指定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办理。开发区公安分局于同年7月28日对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立案侦查,郑某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缺路费“授权”女友变卖冰毒,刚交易完就被抓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2013年上半年,郑某在扬州认识了四川籍女子阿雯,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3年8月22日,郑某打算离开扬州返回广东省惠州市,因缺钱产生将随身携带的冰毒贩卖出去的念头。当日在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阿雯租住房屋内,郑某将随身携带的100多克毒品冰毒交给阿雯,并让阿雯联系贩卖,卖得的毒资交给郑某作为其返回广东的路费,阿雯收下100多克冰毒表示同意贩卖。

    2013 年8月22日,有一个买家与阿雯联系,欲从其处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第二天见面交易。次日上午买家与阿雯见面后,二人就购买冰毒一事商谈,经过讨价还价,阿雯同意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将郑某交予其贩卖的冰毒出售给买家。其后,买家与阿雯二人前往阿雯的住处取冰毒,到屋内后阿雯取出冰毒交给买家查验,经买家现场称重,阿雯欲出售的冰毒重约50克。在确认冰毒的重量后,买家将毒资14000元交给阿雯,完成交易后,二人离开阿雯的住处准备驾车离开时,被伏击的民警抓获。

    庭审语气傲慢,用最多的词是“没有”

    侦查人员当场查获藏在车中烟盒内的疑似冰毒一包,后经检验该包冰毒重量为49.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6%,另从阿雯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大量毒资(后经清点共14000元)。经审讯,阿雯供认了向买家出售冰毒的事实,上述毒品已被扬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依法收缴。

    检方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9号的庭审中,郑某显得非常傲慢,庭审中摇头晃脑、左顾右盼。在法庭调查环节,当审判长问他,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异议,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以及对于检方的量刑建议有没有要说的,以及最后的陈述时,他均回答干净利落的两个字:“没有”,语气中充满了傲慢。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该案立案前的一个多月,郑某的二审结果也出来了,2015年6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的死缓判决。

    在9号的庭审中,公诉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综合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期。郑某的前罪,江苏省高院维持原判,漏罪中贩卖冰毒超过50克,不足200克,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项合并执行死缓,扬州中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扬子晚报网 通讯员 杨肃 记者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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