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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靠户口
(1)夫妻投靠:需提供本人申请、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明、住房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应满足父亲60周岁或母亲55周岁以上)需提供本人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子女户口簿、住房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必须是未婚子女投靠(不含离婚)。需提供本人或父母申请、父母及本人的户口簿、父母住房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未达法定婚姻年龄的不需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二、户口迁入、出
(1)城镇居民迁往乡村(结婚迁移除外):需提供本人申请、户口簿、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意接受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城区(结婚迁移除外):需提供本人申请、户口簿、随迁人员家庭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三、回原籍落户
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本人户口簿、住房证明。
四、因违法犯罪被送劳改、劳教,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入户。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原《户口簿》;2、《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书》。
五、更改出生日期
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更改出生日期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3、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登记表;4、工件单位证明。
六、变更民族成份 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七、变更姓名 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变更姓名的书面申请;2、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对夫妻离婚后需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八、出国(境)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我国公民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者,予以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的,也应予以注销户口。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公安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出国(境)有效证件;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上述人员的户口在其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护照或入境证件;2、原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
九、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注销户口;所需的证明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入伍通知书》。 (二)军人因复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须提交的材料: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3、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十、申请办理分户 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2、原家庭的《户口簿》;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4、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证明;5、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十一、外市县来扬落户的户口(一)、有合法固定住所和被我市单位正式录用(聘用) 1、本人申请、2、迁入人的户口簿(复印件)3、随迁人员家庭关系证明4、房屋产权证明5、劳动用工合同。(二)、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固定投资达20万元人民币的 1、本人申请2、迁入人的户口簿(复印件)3、随迁人员家庭关系证明4、房屋产权证明5、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三)、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年纳税额达5000元人民币的 1、本人申请2、迁入人的户口簿(复印件)3、随迁人员家庭关系证明4、房屋产权证明5、营业执照(复印件)6、纳税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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