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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生育保险新政策,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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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21: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6月,我市下发《关于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并要求从7月1日起提高机关事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同时首次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
     ■医保中心经办的生育业务
     根据机构职能安排,医保中心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经办,同时负责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年缴费标准为所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的0.5%,全额由机关事业单位缴纳,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需在连续缴满10个月后,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7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人员生育待遇执行新的标准。与原标准顺产1500元、剖腹产22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相比,新标准大幅度提高了待遇,具体如下:
     1.产前检查。定额为1000元。其中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检查费用为3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检查费用为500元;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检查费用为1000元。
     2.分娩住院。医保中心按医院等级限额支付参保职工分娩住院费用,具体限额为:一级医疗机构平产(含助娩产,下同)2700元,剖腹产4000元;二级医疗机构平产3100元,剖腹产4800元;三级医疗机构平产3700元,剖腹产5400元。
     3.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为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5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2000元。
     相关费用不足以上限额的,按实支付。
     参加机关事业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配偶可按上述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根据最新规定,机关事业人员还可享受计划生育费用报销待遇,具体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经宫腔镜取环术分别为300元、300元和2000元;
     2.避孕药皮埋植术或取出术为3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为8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800元;
     4.输卵管复通术为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1000元;
     5.人工流产或引产术参照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享有生育保障
     7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上述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居民医保人员也享有生育保障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生育后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补偿。最高支付标准为分娩顺产400元,剖腹产500元。
     居民医保人员享受生育补偿后,也不可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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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21: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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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7: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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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4: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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