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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星亚化工有限公司遭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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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22: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处罚单位:扬中星亚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100400009708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270375-4

公司地址:扬中市新材料工业园(油坊会龙村)

法定代表人:方莉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5年9月23日,本局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姚克祥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记录各1份;

2、你公司总经理方莉俊身份证明书1份;

3、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姚克祥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你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5、2015年9月21日,本局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责改[2015]20号),于2015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扬环罚告字[2015]第040号),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贰佰元。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对照自由裁量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贰佰元。

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请你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扬中支行

户名:扬中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帐号:33300104000009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1月6日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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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22: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手一抖,沙发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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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7 00: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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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08: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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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19: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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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0: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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