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ms
发表于 2015-11-9 09:10:48
2007年国务院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省里近期将出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LB指南针
发表于 2015-11-9 09:11:40
没的人管这些
iolia1789
发表于 2015-11-9 09:11:44
支持一下:lol
oracle
发表于 2015-11-9 09:12:31
三茅街道物管中心
厚街车迷
发表于 2015-11-9 09:13:24
我以为是最近的违法建筑被撤除的乱象!
良思俊旭
发表于 2015-11-9 09:32:49
有道理。。。
jjpan
发表于 2015-11-9 09:36:41
有道理。。。
iolia1789
发表于 2015-11-30 10:32:28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shehongv
发表于 2015-12-3 22:34:53
帮你顶下哈!!
iolia1789
发表于 2015-12-14 22:52:33
沙发!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