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主任挪用公款、贪污共3312万被判13年
12月10日下午,丹徒法院依法对丹徒区卫生系统财务核算中心原主任赵某涉嫌严重职务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委监委、卫健委和公安局工作人员等近百余名人士到场旁听。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赵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核算中心总出纳会计、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填写现金支票、网银转账的方式,分20次将单位资金3312万元,归个人用于股票交易、融资融券交易营利性活动和日常消费。
2017年下半年某日,赵某利用其担任核算中心总账会计的职务便利,编制一份虚假支出1330万元的财务凭证,插入2016年11月的电子财务账目,以掩盖资金的真实去向,使其所挪用的、当时未归还的1262万元资金难以在账目中反映,该1262万元被赵某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赵某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列支出掩盖资金去向,且无归还行为,非法占有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丹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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