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布16起熔喷布/口罩整治案件!
近日,国家和安徽省市场监管理局先后公布新一批打击非法制售熔喷布、口罩等防护产品的案例。疫情发生以来,多地出现假冒的口罩、防护服,但随着供需紧张向上下游传递,导致市场上出现假熔喷布、假口罩,各级相关部门为此加大打击整治力度,还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1、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虞山镇关龙劳保用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一次性口罩案
2020年1月29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熟市虞山镇关龙劳保用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月25日共生产销售假冒进口口罩169.8万只,涉案货值28.285万元,获利20.635万元。经抽样送检,上述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2、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佰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口罩案
2020年4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江苏佰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自行订制标注有“新乡市康贝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康贝尔”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包装袋,并将其购买的一次性民用口罩分装到上述包装袋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以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案企业负责人已被刑拘。
3、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锐特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三无”口罩案
2020年4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锐特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其生产的无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口罩共计12万只。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4、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销售以假充真的熔喷布案
2020年4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组织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熔喷布的情况开展调查。经查,吴某某将购进的水刺无纺布冒充熔喷布销售给江阴市某公司,涉案货值22.4448万元。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回货款,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5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5、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常武卫生用品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口罩案
2020年2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常武卫生用品厂开展执法检查。经抽样送检确定其生产的一次性口罩为不合格产品。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6、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日照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案
2020年2月24日,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根据2020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对日照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涉嫌不符合标准的情况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口罩6000只,售出5960只,涉案货值7475元,获利173.7元。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7元、罚款2.2425万元的行政处罚。
7、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口卫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案
2020年4月29日,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监督抽查结果,对山东口卫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查封生产设备、库存不合格产品和原材料,没收不合格口罩9950只和原料(熔喷布)13千克,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8、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和平区胡永利食品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和平区胡永利食品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ARAX”公司和“3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共2365只。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口罩、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9、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睿洋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睿洋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飘安”牌的一次性口罩100只,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口罩1000只,已销售900只。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口罩100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查处长春市恒实大药房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长春市恒实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标注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600只并进行销售。通过鉴定,上述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涉案货值1200元。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0.058万元的行政处罚。
11、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陆某非法生产熔喷布案
2020年5月6日,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连续奋战6小时,成功捣毁一非法生产熔喷布窝点。经查,该窝点负责人陆某于2020年4月从山东省临沂市一个小作坊购进3套二手机器设备,从江苏省常州市购进“神华化工聚丙烯”以及“昆仑聚丙烯树脂”两种原材料,租用一破旧厂房,非法生产熔喷布。现场生产环境脏乱,原材料无任何采购凭证、检验报告,成品包装没有任何产品标识,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无检验设备,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制定和执行产品标准。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熔喷布生产设备3套,“三无”熔喷布230千克,原材料聚丙烯4200千克。陆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熔喷布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陆某立即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12、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通过微信销售伪劣一次性口罩案
2020年2月11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某涉嫌销售伪劣一次性口罩案进行核查。经查,张某于2020年2月7日-18日共计购进76000只一次性口罩,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也均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未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截至案发,张某已通过微信将上述76000只一次性口罩销售完,销售金额共计281252元。因涉案货值金额较大,涉嫌犯罪,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1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4月2日南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非法生产加工熔喷布案
2020年4月30日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公安部门配合下,连续奋战10小时,成功捣毁一非法生产加工熔喷布窝点。现场查扣三无熔喷布3吨,原材料聚丙烯(包装)1300千克、1000千克(散装),熔喷布生产设备4台(套),案值近200余万元。经查,2020年4月,该窝点负责人杨某从江苏丹阳购进无厂家标识的二手机器设备,并购进“三无”原材料聚丙烯,租用南谯区乌衣镇某公司生产厂房,开始非法生产熔喷布。生产现场无检验设备,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制订产品标准。原材料无任何采购凭证、检验报告,成品没有任何产品标识,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生产机器设备,将成品熔喷布及“三无”原料予以异地扣押,并对该窝点生产的成品熔喷布进行抽样,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4、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等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熔喷布案
2020年4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绩溪县工业园区某出租车间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车间内共有三台设备,其中两台设备正在试生产熔喷布(非医用),原材料“昆仑牌聚丙烯树脂”77袋,每袋25千克;“赛科”牌聚丙烯36袋,每袋25千克。已加工好的成品熔喷布28卷,实际称重120千克。经查,当事人李某租赁车间用于生产民用口罩原材料(非医用),至检查时未销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熔喷布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较短,且未销售,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鑫隆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未标注标识、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口罩案
2020年4月3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长市鑫隆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口罩成品包装上未按照规定标注标签标识,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现场共查获该类一次性防护口罩65300只。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规口罩,并停业整改。4月23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整改验收合格之后已将上述口罩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1.5元/只,货值金额为9795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口罩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9385元的行政处罚。
16、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劲松劳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口罩案。
2020年2月9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口罩生产企业抽检计划,对桐城市劲松劳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KN95口罩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2020年2月9日生产上述口罩5000只,除抽样20只外,其它产品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9960元,违法所得9960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960元、罚款598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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