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殴打、敲诈!三茅街道2人被判刑!
恐吓、殴打、敲诈!三茅街道2人被判刑!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5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史某某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某门面房内,虚构被害人包某故意设局请他人挡债的事实,采取语言恐吓、动手殴打的手段,让被害人包某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后让被害人包某将自己车牌号为苏L的别克轿车抵押至大港贷款人民币8万元,用于偿还12万元的债务。被害人包某将8万元的6万元转入王某的尾号为6745的银行卡账户,2万元转入史某某尾号为2537的银行账户。
据被告人史某某交代:王某逼包某打借条,包某开始不肯。由于王某平时帮了不少忙,史某某出于朋友义气也动手打了包某。“我认识到错误,希望法官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包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包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史某某在他人指使下,虚构部分事实及债务采取语言恐吓、动手殴打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包某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包某交出财物,依法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具体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从犯、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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