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外情被公司辞退,法院判决:合法!
小曹,已婚人士,在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种为特种押运,该合同附件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小曹通过微信认识了小美,两人在微信上都称自己未婚,很快两人就陷入热恋并开始同居,经过大半年的相处,小美意外发现小曹实际已婚,小美多次要求小曹离婚,小曹都没有同意,小丽遂提出索要10万元的“感情损失费”,也遭拒绝。
两人在保安公司门口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还被派出所民警带回所内调解。
之后,小美纠集他人对小曹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导致小曹和他叔叔轻伤,小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事拘留。
后来,保安公司给小曹出具“辞退证明”,写明:
“因在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管理考核办法第二款第七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做辞退处理,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中写明:
“特种押运中心的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劳动待遇、各类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细则和考评制度你都熟悉熟知,现将重申规章考核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及辞退内容告知你”,其中第八条列明的情形为“违反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小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小曹的仲裁请求。
小曹继而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
2
一审过程
小曹:
“
我和小美是通过微信认识的,之后我们两个人就经常一起聊天。小美在大新开化妆品店的时候,我还帮她弄过装修之类的事情。之后小美说她喜欢我,要我和我妻子离婚,不然的话就要给她10万元,后来就一直到我家来闹。她已经来闹过好几次了,但是没有打架。后来小美带了四五个外地人冲到我家里,将我、我妻子、母亲和伯伯都打了。
”
小美:
“
我和小曹是去年夏天通过微信认识的。一开始认识的时候他说他没有老婆。认识之后他就开始追我,对我很好,慢慢我就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也在一起同居了,我们两个人的感情很好。后来我发现他有老婆,而且外面还有其他女人。
我和他交往这么久,在他身上花了很多钱,到最后没想到他是这样的人,我心里气不过,就要去找他要个说法。之后,我带了三四个男的到他家里,后来双方打架了,好几个人受伤。
我有老公的,还有一个女儿。
”
3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保安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小曹应当知晓该规定。
鉴于保安公司性质的特殊性,其规章制度中关于“违反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对小曹产生约束力。
小曹与他人因感情纠纷而在公司门口发生冲突,小曹在该事件中负有一定过错,该纠纷最终也实际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故保安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并无不妥,且保安公司也已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综上,小曹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小曹的诉讼请求。
小曹不服上述民事判决
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
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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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依据小美单方陈述以及小美到小曹单位及家里闹事和当地日报的失实报道就认定小曹与他人有感情纠纷且小曹有过错,因此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是违法解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应予维持
小曹对婚姻不忠诚
终于自食其果
我们除了吸取教训外
还得从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以警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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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方式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解除合同的实体和程序上有严格规定。按此规定,解除方式通常有四种:
一、协商解除
《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可由劳动者提出,也可由用人单位提出。
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什么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解除。实践中,此方式不易引发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的首选。
二、劳动者存在过错解除
《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必须具备三要素:
一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二是内容合法;三是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解除合同时应当查实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
在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应将理由告诉工会。用人单位要认真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之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不按法定程序操作,日后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责任。
三、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告之解除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如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
之所以规定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因为上列三种情形,劳动者都没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给劳动者一定时限,使其心理上适应这一变化,也给予找新工作的时间。同样,用人单位采用此类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亦应事先将理由告之工会。
四、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通过经济性裁员解除
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是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是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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