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对集中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解读
《关于相对集中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解读2007年9月30日,省政府同意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组建市城管执法局。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我市当时参照镇江市的做法,仅将城市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四周(均以临街第一幢建筑物为界)违反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目前,镇江市区及句容市、丹阳市已将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规划部门全部移交至城管执法部门。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及周边县市经验做法和我市实际看,有必要将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作一调整。
2015年4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我市相对集中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调整方案,并以扬政发【2015】34号文下发了《关于相对集中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居民房屋建设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了在三茅街道、兴隆街道区域内以及各镇建成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二是明确了对临时建设,未经规划验线或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以及在建筑内、地下空间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层数、功能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第二部分 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后单位工程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竣工验收前单位工程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仍然由市规划局查处。
今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的执法主体有三个:镇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各镇建成区外村庄规划区内发生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不管是居民房屋建设还是单位工程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查处;各镇建成区内以及三茅街道、兴隆街道区域内发生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竣工验收前单位工程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由市规划局查处。
第三部分 明确了有关工作配合与协调机制。市规划局、国土局、公安局及各镇(街区)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执法管理配合工作。
第四部分 明确了市政府责成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15年5月1日。在实施前,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未立案调查或者已调查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执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按照原来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没有动静!!!!!!!!!!!!!
强烈建议先查领导的!!!
在哪里找的啊,我怎么没有看到啊
请问杨建万违建的厢房是不是也是城管局管?
表面文章 港联5号点
杨建万是谁?
是的啊 LZ哪里看到的啊
顶起来
2015年5月1日。在实施前,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未立案调查或者已调查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执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按照原来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