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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屎长

医保中心给女儿报销药费能给个答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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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4: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保险是每年9月1日-第二年的8月31日,最迟报销时间是第二年的9月30日

其实我想说的是 与其这样复杂 还不如给每个学生都办一张医保卡 跟外地一样 该怎么报销就怎么报销 直接从卡里结算 不够部分再付钱 省的每次都要堆着一堆发票 再去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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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4: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下半年没有续保,肯定是不好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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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4: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我市学生医疗保险有效期为当年度的9月1日至次年度的8月31日,是按学年度来计算的。
2.我市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间为每年的1、3、6、9月,您女儿2012-2013学年度发生的门诊费用最迟需于今年的9月30日结清,也就是说需在保险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结清,逾期将不予报销。
网友如有疑问,可致电88339606、88366165咨询。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扬中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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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4: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说是保险我想问一下:
1.按照保险的理赔原则,只要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就是应该报销的。那么我的医疗费用是发生在7月25日,是不是就是应该在理赔范围内呢
2.人社局提出的报销时间过期的问题其实就是索赔时效的问题,让我们看看保险法是怎样规定的。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医疗费用的索赔时效按照国际惯例应该按照财产类的,是2年。那么7月的医疗费用10月去报销还算不算过期呢
3.如实告知义务:请问在我们交钱的时候,人社局有告知我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去报销的吗?如果不去就过期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是不是责任就该你人社局来承担,而不是让我买保险的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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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4: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政策为什么大家都不知道?交费时医保中心应该把这些告知每个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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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4: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同经历'叫一月份去报'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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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4: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帮畜生就是在刁难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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