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5-4-21 16:11:13

园丁路南侧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园丁路南侧片区的扬中人要注意一下这个由扬中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园丁路南侧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了。园丁路南侧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现将《园丁路南侧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同时请注明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地址。
   ①信函请寄:扬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扬中市环城南路76-3号。
   ②传真:0511-85925832
   ③电子邮箱:yzscqb@163.com扬中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扬中市人民政府拟对园丁路南侧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文化北路、西至翠竹北路、南至扬子中路、北至园丁路。(不含中国银行,详见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约34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7961平方米。
   第二条 本项目征收补偿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扬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三条 本项目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至2015年10月15日。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报名;
   (三)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五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为园丁路南侧米兰香榭小区,选房程序和办法按 《扬中市安置房选房办法》执行。
   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按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扬中市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扬住建规〔2012〕3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具体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二)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合法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执行。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依据被征收人腾空交房的时间顺序,征收人提供米兰香榭小区商业用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并结清差价。
   第八条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并解决过渡用房,住宅用房由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商业用房由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补偿费。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过渡限期为6个月,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限期为30个月。
   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期限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搬迁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基准价格的0.3%元/平方米·月,补偿费用低于800元/月·户的,按800元/月·户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如因征收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增付被征收人1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标准为20元/平方米·次,按两次计算。住宅商品房以一层为基础,每增加一层增加10%的搬迁补偿费。商业用房搬迁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次,最多2次。
   第十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将非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认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经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有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由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确认后,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下列办法给予搬迁奖励:
   (一)第一奖励期限内(2015年8月15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经验收合格,分别按3万元/户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第二奖励期限内(2015年8月16日至9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经验收合格,分别按2万元/户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第三奖励期限内(2015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经验收合格,分别按1万元/户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整栋奖励
   被征收范围内的商品房,整栋房屋被征收人全部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给予该栋每户1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一)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补助。
   (二)商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补偿价值的8%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征收范围内的特殊困难、确需帮扶的被征收人按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扬中市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等六个附件的通知》(扬住建规〔2012〕1号)附件六“扬中市房屋征收补助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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