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ren 发表于 2015-11-16 22:23:12

送修车辆未付款即取走法院:汽修厂有留置权

在汽车送修人不是车主的情况下,车主的员工未经汽修厂同意,且未交纳车辆修理费,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取走,导致汽修厂无法收取修理费用,引发纠纷。近日,润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留置权与所有权之争,判决汽修厂的损失由车主承担。

2013年12月12日,一名自称张磊(化名)的男子将张刚(化名)所拥有的丰田轿车送至镇江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辆服务公司)修理,张磊对维修项目和费用进行了确认,并留下了车辆行驶证原件和车辆钥匙。

车辆修好后,2013年12月20日,车辆服务公司在市车管所试车过程中,张刚的员工未经车辆服务公司同意,也未支付修理费用,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取走。事后,车辆服务公司因未能联系到张磊,只得与车主张刚联系,协商17000元修理费支付问题,但张刚不同意支付。

2014年2月15日,张刚以行驶证丢失为由,向市车管所申请并重新领取了涉案丰田轿车的行驶证。当日,张刚将该车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张刚对汽车修理费用避而不谈。

无奈之下,车辆服务公司将张刚告上法院,认为张刚侵害了车辆服务公司的留置权,导致17000元车辆维修费用长期无法收取,要求张刚承担该项损失及利息。

张刚则辩称,他取走车辆是基于车辆所有权而采取的合法维权措施,没有侵犯车辆服务公司的留置权,要求驳回车辆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服务公司承接涉案丰田轿车的维修业务,已经合法占有该车,在托修人或合理提车人未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车辆服务公司依法可以留置该车,拒绝包括车辆所有人在内的任何人的返还请求,直至取得维修费用。

在车辆服务公司合法占有期间,张刚未经车辆服务公司同意,派员工取走该车,并将车辆出卖,导致车辆服务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无法收取维修费用而受到损失,车辆服务公司作为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张刚予以损害赔偿。

据此,润州法院依法判决张刚向车辆服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7000元及利息。(金山网讯 润萱 陈路)

厝内人杀破狼 发表于 2015-11-16 2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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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的囝仔 发表于 2015-11-19 10:20:58

这篇帖子构思新颖,题材独具匠心,段落清晰,情节诡异,跌宕起伏,主线分明,引人入胜,平淡中显示出不凡的文学功底,可谓是字字珠玑,句句经典,是我辈应当学习之典范。

焊线 发表于 2015-11-19 11: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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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带水果刀 发表于 2015-11-23 18:33:08

看了楼主的帖子后,我终于忍不住回帖了,在网络上我并不经常回帖,可是楼主在这个帖子里面的表现之优秀,让我觉得不能错过这个机会。

zhujing666 发表于 2015-11-27 00:17:48

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只是本着“看贴回贴,繁荣网络、利人利己”的原则,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作出贡献,顺便赚3分。

456 发表于 2015-11-29 14:48:1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用于检验本人电脑键盘录入、屏幕显示的机械、光电性能。并不代表本人局部或全部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zifeibao 发表于 2015-12-8 08:24:23

在看完这帖子以后,我没有立即回复,因为我生怕我庸俗不堪的回复会玷污了这网上少有的帖子。但是我还是回复了,因为觉得如果不能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那我死也不会瞑目的!

喜多多 发表于 2015-12-8 22: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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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下乖乖女 发表于 2015-12-15 15:53:28

在看完这帖子以后,我没有立即回复,因为我生怕我庸俗不堪的回复会玷污了这网上少有的帖子。但是我还是回复了,因为觉得如果不能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那我死也不会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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